晴朗風和的星期日下午,一場關注動物問題的研討會,在已有初夏綠意的臺灣大學校園,盛大而溫柔地展開。四月號第二場窩講堂,窩窩與當代動物思潮讀書會合作,邀請媒體、法律和獸醫領域的四位專業學者,以不同的切入角度,探討社會上始終存在的「動物虐待」問題,由黃宗慧老師、吳宗憲老師主持,在短短五小時的緊湊研討會中,開啟不同意見之間的對話空間。

 

banner1 01

 

再現善待,再現虐待

政治大學新聞系 方念萱教授

直播影片:https://goo.gl/Vofdkj

 

 

前陣子發生在臺灣大學附近的街貓「大橘子」虐殺案,在網路媒體及社群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,也映照出媒體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。

 

新聞的本質是事件的「再現」,而媒體在其中扮演具影響力的議題設定者。長年研究國內外媒體文本的方念萱老師,指出大眾媒體報導動物時的幾個有趣現象。舉例而言,對非人動物使用的字詞,不太在意語意精確與否,也不常報導事件原因、作為的後果及細節等。這些細節缺漏若發生在以人為主體的報導,便可能遭致批評,卻在動物事件中十分常見。

 

此外,許多媒體撰述新聞時,時常優先考慮到「政治上的作用」,動物或許只用以作為引子,以鋪陳其背後的政治影響。雖然動物問題的源頭或許仍須追溯到「人」,不過,如何讓動物事件的主角,回歸「動物」,是許多關於動物的報導中仍須改善的課題。

 

近年動物關懷風氣漸興,許多媒體在議題分類上,加增「動物」一項,然而往往以寵物圖片為主體,訴求「可愛」「萌」「暖心」等情感上的慰藉;又或者以激進的語氣報導,使用「怒罵」「凌虐」等充滿情緒的用語,激起觀者的義憤填膺;重要的法源依據或後續處理的討論,往往在報導最後簡單帶過,一方面或許考量讀者對法律條文不感興趣,另一方面也顯示報導的重心偏重個案的故事性,而非事件後續的處理或者改善。

 

方老師最後提出一個現象—「習得的無助感」。如果新聞無法傳遞確切資訊只淪為混亂的情緒導引,那麼只是在對閱聽大眾傳達一種無助感:「事情就是這麼糟,做什麼也沒用」,對改善動物權益的風氣推動並無助益,甚而起到反效果,不只是動物議題,許多社會議題也是同樣道理。他鼓勵大眾媒體和各個自媒體,在看待動物傷害事件中,不再只是以往憤怒或悲傷情感的傳遞,而多試著討論動物保護的議題本身,藉以避免下一個個案不斷發生。


 

 

新動保法虐待動物條款之困境

臺灣大學法律系 林明鏘教授

直播影片:https://goo.gl/wmPw65 

 

動物在法律上有什麼地位?在台灣現行法律上,動物並不是權益主體,不能享受權益,也不用負擔義務,和一台電腦在法律上的地位基本上是一樣的,縱使許多動物可能也擁有感覺、情感、溝通方式、以及對生命的追求。

 

台灣有兩部和動物保護相關的法律—《動物保護法》和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,然而,由於法條問題重重,以致實務上難以應用。出身法律專業的林明鏘老師,從動保法的問題分析執法困難的原因。

 

動保法的基本核心概念是:飼主及任何人,不得騷擾、傷害、虐待動物。然而因為在最重要的「定義」部分做得並不完善,留下許多模稜兩可的解釋空間。

 

「騷擾」、「傷害」、「虐待」應是三個不同層級的行為,然而動保法並未明確定義何種情況構成「騷擾」,而「傷害」及「虐待」的定義則有所混淆。林老師半玩笑地問道,如果抱起狗,狗展現出不喜歡的反應,或者是訓練大小便、牽繩等限制自由的行為,是不是表示正在騷擾這隻狗,而須負擔罰則?又在「傷害」的部分,不像人類《刑法》中,明確定義輕傷、重傷及各種傷害方式,動保法中對動物的傷害定義並不詳盡,並且只規範物理上的傷害;虐待則多數情況下被和「傷害」混用,雖然虐待指涉的範圍應更廣泛,但凡迫使動物無法維持正常生理行為,便能算做虐待。因為定義不清,使得法律實務上一開始便難以明確套用法條,遑論後續的應用與操作。

 

在管轄動物的範疇部分,動保法中分了四大領域:同伴動物、展演動物、實驗動物和經濟動物。「展演動物」在定義上存在很大的爭議,常理而言,動物園中的野生動物、海生館中表演的鯨豚、各地牧場的奇珍異獸,都符合展示、娛樂的條件,應被稱作展演動物,然而,上述單位往往表示自己的動物是為「教育用途」而非娛樂用途,最後,法條僅規定「騎乘用」的動物為展演動物,符合定義的只剩牧場中專門給人騎乘的馬,其他動物則沒有法律上的保障。(還記得河馬阿河嗎?過失致阿河死亡的業者最後判定無罪。)對於實驗動物和經濟動物的規範更是少得可憐,少到難有傷害或虐待案件成案。無怪乎動物保護法時常被戲稱為「寵物保護法」,在實用性及法條完整性上,只有「同伴動物」領域較常實際應用。

 

「法官每天都面對著大奸大惡的人,相較之下對於一隻動物的受虐死亡,反而覺得是輕微的事。」如果整體社會對於「動物」的價值觀甚至社會階級有著相當的落差時,那麼類似的事件將會持續上演。

 

林老師提出他對動保法條修改的觀點:定義不清並且規範嚴格的法條,只是加劇法條和實務操作上的落差。「動保法針對虐待動物的刑責為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』在法律的認知就是『輕罪』,且其中認定的虐待條款也因為定義不清楚,所以不好操作,例如肢體的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......,是什麼肢體?什麼器官?該如何認定?法律系培養出來的法官若沒有獸醫知識,無法釐清那麼就不會使用這個法條了!」

 

現行「立法從嚴,執法從寬」的習慣,在推動動物保護方面,沒有太大的存在效益,不如務實一些,從定義明確可操作的要件開始,一步步規範人類對待動物的行為,使動物權益獲得合理保障。

 


 

動物的痛苦:虐待及忽視所扮演的角色

臺灣大學獸醫系 葉力森教授

直播影片:https://goo.gl/SBM1Mm

 

子非動物,焉知動物痛苦?

 

這是許多人面對動物議題時,時常遇到的大哉問。葉老師先以生物角度解釋動物的感受能力,再談及社會上的動物虐待事件,發生原因及其可能解方。

 

我們常常疑惑動物是否存在痛苦;在用字上,「痛覺」和「痛苦」所指稱的意義不大一樣。「痛覺」指的是身體感覺神經承受刺激,對外來刺激產生負面感覺,與本能的危機感連結在一起。隨著動物的身體組織、器官演化得越加複雜,神經中樞也跟著演化,對於外在刺激感受到的疼動強度及靈敏度增加,並採取更細緻的躲避行為;當動物演化出較高端的精神行為,如預期心態、自我認知等,便可能發展出較長期的記憶與情感,使得「痛感」進而成為「痛苦」。

 

目前《動物保護法》中的動物,僅指脊椎動物,因為脊椎動物是現有科學研究中,唯一證明能感受痛苦的動物類別。與痛苦相對應的概念是「福祉」—為動物生存的福利著想,免除動物不必要的痛苦,故有《動物保護法》的催生。在實驗動物的相關規範中,對「靈長類」動物的規定比其他動物更為嚴格,大抵也是因為以近親關係而言,我們認為靈長類與人類具有最相近的痛苦感受能力。

 

葉老師最後以常態分布的概念,分析社會上虐待動物的人的特質。他認為,天生具有陰暗人格、喜歡看到其他生命感受痛苦的人只占社會中極少數。我們若能將各種各樣的動物虐待行徑加總起來,這些人或許只占動物虐待總和的一小部分,剩下的部分卻是由許多如你我一般,無知或刻意無知的大眾所造成。工業生產的畜牧食品、動物實驗的藥品與化妝品、動物毛皮製成的服飾、開發天然棲地致使動物消失……只是多數人並未意識到,自己成為罔顧動物福利的幫兇。

 

在動物保護意識推動上,沒有誰比較高尚,只有五十步與百步的差別,而每個社會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。唯有以寬廣的胸襟面對議題,將對非我族類的同理和尊重散播開來,才能漸漸帶動對生命議題的重視與改變。

 


 

 

動物虐待案件法醫鑑定之現況

臺灣大學獸醫系博士候選人 黃威翔

直播影片:https://goo.gl/eJmMcy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說到「法醫」,聯想到的是在手術台上解剖死者大體,以找出犯案重點的醫官們。「動物法醫」在做的事情,目的相同—從動物屍體上探出死亡的原因、方式、時間、是否構成違法,將判案證據交給司法單位,幫助裁量。最早發展出動物法醫,是為了研究死在路上的野生動物及打擊私法盜獵;現今,這樣的技術可應用在通報案件中,判斷動物是否是人為虐待致死。

 

如果虐待案件的事發當下,現場沒有錄影機或目擊者,那麼,能夠提供案件線索的證物,只剩下案發現場,還有那具動物的屍體。法醫病理解剖的工作,是從屍體上找出與死亡相關的種種線索,以回答司法單位的問題:何時死亡?為何死亡?死亡機轉?死亡方式?誰該為死亡負責?

 

雖然生物研究及獸醫知識的發展,使得動物法醫對動物身體構造、組織運作有一定瞭解,然而實務上,仍常常出現難以判斷的情形。死亡可以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,不同物種可能有不同死亡情況,往往難以斷言確切時間;案發現場呈現的模樣,究竟是生前還是死後才發生在動物身上,也是判定上的難題。(例如:死貓吊在樹上,究竟是人將貓吊死,或是遵從俗諺所說「死貓吊樹頭?」)

 

除了技術上努力克服這些問題,動物法醫們也嘗試用另外一個角度去分析:虐待動物(非意外傷害致死)的事實是否成立?比起死亡細節,有時這樣更容易判斷出來,而這樣的問題意識能夠幫助法醫,將找出的證據用以輔佐法官判案。

 

黃威翔最後提到,他認為法醫解剖是十分進入社會的工作,他心中的願景是,社會越來越重視動物的權益,各項法規也越來越清楚,動物法醫的知識也能更加完備,使更多案件成案,遏止更多動物遭到虐待。

 


 

 

民眾對談—那些我們能做而還未做的

直播影片:https://goo.gl/wBU3Ea

 

講座接近尾聲,四位講者以及主持人吳宗憲老師,一起坐在講台上,與踴躍提問的觀眾們進行對談。許多人的問題中提到被虐殺的街貓大橘子,並詢問著如何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。講者們多認為,從生命教育和法律制度著手,才能避免憾事重演,而這樣的改變需要時間及持續的心力投注,並非一朝一夕可以立竿見影。

 

雖然關心動物的人們常認為動保法並不完善,不過平心而論,「動物保護」的概念在十多年前還是一種做不到的先進思想,動保法的設立,是希望藉由立法提升民眾概念,在那樣的時空下無可厚非。比較這十幾年來在動物權益觀念上的差別,已經可看出社會正在慢慢進步。學法律的林老師提醒,動保人有一顆熱忱善良的心,不過也要理性實際面對問題,避免過於理想化,「聰明的管制而不是一味麻木的管制」,才能推動社會整體改變。

 

吳宗憲老師最後以一段話作為講座總結:

我想到『道德性的公共這政策』……碰到事件時,直覺反應先於理智,大部分人的腦袋這麼運作的,所以當虐殺案件發生時,當下第一個情緒是義憤填膺,接著媒體來了,導引民眾情緒、推波助瀾;動保組織覺得民氣可用,便乘著這股氣力,去推動推動保法律……不過,法律通過之後,要大家支持更細節的東西(組織的安排、增加執行能力等),那情緒的熱頭過了,且這些細節問題需要時間和專業,十分累人,人們便回去過自己的日子了……不只動保,許多社會議題亦如是。

 

「如何矯正呢?要倒過來……大家冷靜下來,媒體報導時,報理性實際的東西,不只訴諸故事、感性;NGO要提出實際上可執行的方法,不只喊喊口號。要細心、細緻,每個人去認養一個覺得重要的議題,清楚瞭解這議題上所有細節,才能用以作為談判,並使議題往前推動。在動物保護上,我們還有很長一段技術上的路要走。」

 


 

future

【活動後記】

「老師你好,我是某某學校的同學,我很關心街犬問題……」

「好久不見!上次看到是在修法的時候啊!近來可好?」

「你們這雜誌要怎麼成為訂戶?」

 

歷時六小時、如大隊接力般輪番上陣的扎實講座,吸引許多對議題有興趣並有行動力的聽眾,每一段短短的中場休息時間,小小的教室中,充沛的動能及熱忱如星火一般灑落各處,交談討論此起彼落。穿著黑衣的窩窩成員在人群中忙碌穿梭,臉上不再是彩排時繃緊的嚴肅,而是舒坦的笑容,或許沒有料到,原來只需將舞台架好並退至一旁,當聽眾和講者一上場,議題自然而然為了這些為其而來的人,飽滿而鮮活地開展成章。甚至到了太陽落下山頭,館方人員已經閉館,人群仍然聚集在館外空地,在夜幕中高昂地談笑討論。

 

一名來自中國的學生,在講座最後的提問時間,說起一則令人動容的故事。「我們那邊一所工業大學,有天一隻大型土狗,在體育課闖進校園,被學校保衛處看到,覺得會造成安全威脅,就開車,來回輾壓四次,活活壓死了……」說著說著,流下了眼淚:「剛剛來台大的時候,看到校園裡有兩隻狗在那邊跑……我就想到……」

 

聽著他壓抑的聲線,眼角沒來由也泛起酸楚。受苦的生命,文明的傷。投入動物保護或許最初並沒有什麼很厲害的理由,只是單純地想望,能不能有那麼一天,在看得見與看不見的各地角落,不再有生命受到不應如此的對待。

 

謹以此報導,感謝在那晴朗的周日下午參與討論的人,以及動物權益這條路上,所有仍為那些無法說話的生命奮鬥的,溫柔的人。

 

Introduction
幫助窩窩走下去

身為一個小小的獨立媒體生存著實大不易,
需要你的攜手跟我們一起再走下個10年。


報導分類

專題分類